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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共同财产行为,遂主张乙构成重大过错。冷静期届满后,乙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甲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追究过错赔偿责任。乙辩称协议已生效,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反悔及过错方在涉外婚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乙存在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乙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沟通记录,主张离婚合意已达成。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的行为性质及证据链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双方向民政部门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确认离婚程序未终结;判令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有权撤销离婚申请并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裁判启示在于,冷静期并非过错行为的豁免期,法院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应综合考量证据效力,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