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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已怀孕,但李某隐瞒该事实,以性格不合为由催促张某签署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张某处于哺乳期初期,意识尚受激素波动影响,且未充分理解协议中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抚养权条款的法律后果。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认为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哺乳期妇女在协议离婚中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一段在民政局签署协议前后的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李某存在诱导性言语,且张某当时处于情绪不稳定状态。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录音内容断章取义。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及张某签署协议时的精神状态鉴定报告,确认其在签署时缺乏完全理性的判断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恢复双方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若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诱导另一方签署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可依法撤销离婚登记。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保护,强调了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及公平原则的重要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