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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甲所有,但乙未配合办理过户。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在冷静期内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乙抗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涉外因素,协议应受尊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恶意处置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定事由,以及涉外婚姻背景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抵押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资产。被告乙提交涉外婚姻认证文件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有效性。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财产变动对离婚协议公平性的影响,结合涉外婚姻特殊性,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判决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维持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及解除抵押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恶意处置共同财产可构成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平衡了婚姻自由与财产公平。对于涉外婚姻,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化了对实质公平的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