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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朱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麻某偿还50万元借款,法院判决麻某承担连带责任。麻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朱某追偿。朱某抗辩称该债务系麻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其无约束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一方先行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及已履行。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主张部分款项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中追偿权的约定,对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流向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余部分因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麻某支付追偿款人民币45万元;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法院在认定债务性质时,结合资金流向鉴定意见,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夫妻内部公平,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