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A(中国籍)与被告B(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未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原告A误以为离婚程序已完成,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境外机构出具的、声称其当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的鉴定意见,试图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被告B抗辩称,冷静期内双方沟通正常,且原告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发证,离婚程序尚未终结,不存在“撤销登记”的前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境外机构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及离婚申请回执。被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未领取离婚证”证明及双方冷静期内的微信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法律状态及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届满未申请发证则离婚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误以为离婚已生效而提起撤销之诉,因缺乏行政登记基础,法院依法驳回,警示当事人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对婚姻状态产生错误认知。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