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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存款平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彭某某单方前往民政局声称已领取离婚证,并据此主张婚姻关系解除。沈某某认为双方并未完成法定离婚程序,且彭某某存在隐瞒财产行为,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单方行为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但调解未果进入正式诉讼。沈某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双方沟通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离婚程序未完成及财产状况。彭某某提交了声称已领取的离婚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完整性及证据的真实性,组织双方对书证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原离婚登记行为无效;二、双方同意重新协商财产分割方案,彭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将隐瞒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实披露,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未完成共同申请发证程序,婚姻关系不解除的法律后果。对于单方伪造或误领离婚证的行为,法院通过确认登记无效并引导重新分割财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