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隐瞒了巨额债务,且李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未充分审视财产分割条款。李某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张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析产。张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效力、隐瞒债务证据及哺乳期特殊保护条款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别关注,同时明确了当事人享有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在涉及重大财产隐瞒或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纠纷中,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庭外和解或策略调整,法院尊重其程序选择权,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