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告知张某。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请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虽提交部分还款记录,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法院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查明被告在离婚登记前确有大额异常资金流向,符合隐匿财产特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在离婚前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强调了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与诚实信用原则,对类似涉财产隐匿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