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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部分共同财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受李某胁迫,且协议未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离婚登记程序合规,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受理回执及主张受胁迫的录音证据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李某提交离婚证、财产分割明细及子女生活现状证明。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及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完成登记后,非因法定撤销事由不得随意反悔。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纠纷,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的稳定性,对规范协议离婚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