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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李某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处于恐惧与认知受限状态。张某主张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效力,以及家庭暴力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胁迫其签署协议的事实;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及举证责任分配,认识到撤销离婚登记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极高举证门槛及法律适用复杂性,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实践难点。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案件揭示了家暴受害者在离婚协议签署中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困境,提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涉家暴家事案件时,需平衡婚姻自由与弱者保护,并引导当事人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等替代途径救济权利。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