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王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王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杨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但被以“冷静期届满后需双方共同到场”为由拒绝。杨某认为该行政程序未充分保障孕期妇女权益,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显失公平,遂提起诉讼。王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已过,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一方在特殊生理期间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杨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冷静期内发现怀孕且一直主张撤销离婚;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杨某在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孕期特殊保护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撤销原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2. 杨某孕期及哺乳期内的生活费用由王某按月支付;3. 双方承诺在杨某分娩后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慎处理撤销申请,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柔性司法化解矛盾,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