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刘某申请执行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刘某申请执行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杨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系统显示登记完成。刘某发现杨某擅自将子女带至境外居住,且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刘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因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最终意愿,且涉及子女跨境抚养权益受损,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杨某辩称已实际履行部分义务,且子女已在境外稳定生活,撤销登记将严重干扰子女成长环境。双方就离婚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民政局登记档案及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刘某提交了民政局登记时间戳截图、跨境旅行记录及境外居住证明;杨某提交了子女在境外的入学记录及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经审核,认为双方虽完成形式登记,但实质意愿存在重大争议,且涉及涉外因素,不宜直接判决撤销,需进一步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但就子女抚养事宜重新达成补充协议;二、杨某同意在三个月内将子女接回境内,由刘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此前违约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协议离婚中,即便完成登记程序,若实质意愿存疑且涉及子女重大利益,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司法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实质审查与补救机制。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