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草案,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然而,在30天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失联,未能及时到场确认。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再次共同申请,但婚姻登记机关因系统数据同步延迟及李某单方催促,错误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张某归队后发现婚姻状态异常,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违背其真实意愿,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行政登记程序合法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军事任务证明、通讯中断记录及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主张其在冷静期内无法履行共同申请义务,且未达成最终合意。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申请表及单方提交的登记材料,辩称已履行申请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婚姻登记系统日志及双方沟通记录,确认在冷静期届满时双方并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意愿,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同意配合原告张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原告张某承诺在恢复婚姻后,就此前因误解产生的家庭矛盾进行坦诚沟通,并共同制定家庭关系修复计划。双方自愿签署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共同到场确认时,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单方办理离婚登记。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婚姻登记必须严格遵循双方真实意愿及法定程序,为类似程序瑕疵引发的婚姻效力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