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30天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因经济状况恶化,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张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焦虑状态,且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教育支出增加。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反悔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复印件及近期收入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试图证明协议签订时的非自愿性及履行困难。被告李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子女抚养现状证明,反驳原告主张。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以反悔或认为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引导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审慎决策,避免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