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直接注销了离婚登记档案。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原协议已失效,遂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注销行为并恢复离婚登记效力,同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早已分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操作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离婚意愿,且张某提交的录音显示其曾同意补办手续。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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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双方就共同债务承担产生分歧,乙主张甲隐瞒巨额债务,甲则称乙转移资产。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民政局未颁发离婚证。甲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分割财产。乙抗辩称双方已达成口头离婚协议,且甲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债务承担争议,且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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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微信警告并录音。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前反悔,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并试图通过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张某认为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签署,遂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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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并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反悔,主张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被告胁迫,且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清晰,不存在胁迫情形,且涉外婚姻程序合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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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于次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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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时,张某隐瞒已怀孕三个月的事实,双方约定房产归李某,债务由李某承担。李某发现后,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特别是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张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冷静期已过,协议有效。争议焦点在于隐瞒孕期事实是否构成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以及该行为是否侵害了胎儿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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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案。民政局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单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自身经医院确诊处于哺乳期。张某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双方已签署协议为由拒绝,并强行办理离婚登记。张某认为该登记行为违反《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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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对方隐匿财产及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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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因战备任务未能及时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李某遂单方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并要求张某承担共同债务。张某认为离婚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存续,拒绝承担所谓“离婚后”债务。双方就离婚登记效力及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张某诉请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划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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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原告在冷静期内发现其已怀孕,且孕期反应剧烈,急需被告协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协商,遭拒。原告认为,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时期,协议离婚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且被告存在隐瞒重大事实之嫌,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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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共同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张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隐性债务的划分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张某称其签署协议时未充分知晓李某对外担保债务,且子女实际由李某抚养但探视权受阻。该案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权边界及债务承担公平性问题,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债务协商的记载真实性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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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以李某隐瞒重大债务且胁迫签署协议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时未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合意,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已履行完毕。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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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子女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张某认为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恶意隐瞒债务以逃避共同偿还责任,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李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与家庭无关,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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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恶意转移资产且未如实披露巨额债务,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乙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负,且甲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离婚登记已生效。双方就债务承担及离婚效力产生激烈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查看详情 →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赵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时,赵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邓某某抚养,赵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赵某某发现邓某某未依约履行探望权保障义务,且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安排抚养权。邓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冷静期已过,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孕期或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是否足以构成撤销或变更离婚登记中抚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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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终止。张某认为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合意,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办理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与冷静期撤销权的冲突,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单方撤回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军人配偶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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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张某的诱导及情绪胁迫下,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然而,办理登记时李某已怀孕两个月,且处于哺乳期,其身心状态极不稳定,对离婚后果缺乏清醒认知。离婚后,张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承诺,并切断联系。李某发现自身权益受损,且意识到当时并未真正自愿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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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并办理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隐匿部分存款。张某发现后,以李某恶意转移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争议,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是否可因一方恶意行为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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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主张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后,原抚养约定是否因情势变更及监护人履职不当而应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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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张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签订,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涉家暴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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