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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时,赵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邓某某抚养,赵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赵某某发现邓某某未依约履行探望权保障义务,且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安排抚养权。邓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冷静期已过,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涉孕期或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是否足以构成撤销或变更离婚登记中抚养安排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双方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邓某某不当行为的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原抚养约定显失公平。邓某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双方围绕冷静期后能否因特殊生理阶段重新协商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某与邓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子女抚养约定无效,子女改由赵某某直接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涉及哺乳期子女,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调解或判决调整抚养安排。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生理阶段妇女及婴幼儿权益的倾斜保护,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可变更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