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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现役军人,被告系地方人员。双方于2023年5月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当时未充分理解《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冷静期内,原告因执行紧急任务未能及时与被告沟通,被告误以为原告放弃离婚意愿,遂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被告存在恶意利用程序拖延行为,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冷静期适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回执、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以及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证据。被告提交了冷静期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长期冷漠。双方对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未共同领证是否导致离婚登记自动失效或可撤销。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与原告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二、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自始存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不生效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应侧重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同时警示当事人需正确理解冷静期制度,避免程序滥用,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婚姻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