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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反悔。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充分履行冷静期告知义务,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以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程序合法性争议。张某提交婚姻登记档案、债务凭证及心理评估报告,主张登记程序违法及意思表示不真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民政局是否履行冷静期告知义务及财产分割真实性展开质证。原告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被告签署文件时存在认知障碍,被告则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原告自愿离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协调财产分割方案的重新确认。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原离婚登记行为有效,但就原协议中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承担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承诺不再就此事提起任何诉讼。法院据此制作行政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登记中冷静期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争议,既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又实质化解了财产纠纷,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