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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于某发现朱某恶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多处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及大额资金转出。于某遂在冷静期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朱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并重新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变更登记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为发生在离婚协议生效前,不应影响已登记的离婚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可依法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这强化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应如实披露财产,遏制恶意转移资产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公平与诚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