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张某的诱导及情绪胁迫下,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然而,办理登记时李某已怀孕两个月,且处于哺乳期,其身心状态极不稳定,对离婚后果缺乏清醒认知。离婚后,张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承诺,并切断联系。李某发现自身权益受损,且意识到当时并未真正自愿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登记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主要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文件以及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这些电子数据证明了被告在原告孕期及哺乳期存在诱导、胁迫行为,且原告当时精神状态异常,不具备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被告虽未出庭,但法院对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无法反驳原告提供的关键电子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若一方利用对方身心弱势地位诱导或胁迫其办理离婚登记,该意思表示不真实。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认定离婚登记存在瑕疵,依法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及对婚姻自由真实性的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