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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对方隐匿财产及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李某阻挠探视的录音证据,主张被告隐匿财产及违反抚养义务。被告李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辩称财产已如实分割,探视受阻系原告自身原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情况。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撤销权的严格限制。原告在起诉后主动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或证据补充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应审慎评估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安排,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