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于次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情形。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原财产分割协议违背公平原则。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及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避财产分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