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子女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张某认为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恶意隐瞒债务以逃避共同偿还责任,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李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挥霍,与家庭无关,且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装修发票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借款用途。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债务性质认定及子女抚养费调整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二、被告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三、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或调解方式重新划分债务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及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