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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微信警告并录音。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前反悔,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并试图通过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张某认为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签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以及记录李某承认家暴与出轨的视听资料(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视听资料系断章取义。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之日起解除,但财产分割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原告张某分得60%,被告李某分得4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另一方有权主张原财产分割协议违背公平原则及真实意思,请求法院重新分割。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