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直接注销了离婚登记档案。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原协议已失效,遂起诉要求撤销民政局注销行为并恢复离婚登记效力,同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早已分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操作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离婚意愿,且张某提交的录音显示其曾同意补办手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登记瑕疵是否导致民事离婚协议无效及财产分割方案的重新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注销证明》及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协议未生效。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冷静期内的通话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原告曾口头同意配合办理后续手续,且双方实际已按协议履行部分财产交付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民事协议效力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登记程序瑕疵与民事离婚协议效力的区分原则。即便登记环节存在行政失误,若当事人离婚意愿真实且已实质履行协议,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关系的既成事实,避免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反悔,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