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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双方就共同债务承担产生分歧,乙主张甲隐瞒巨额债务,甲则称乙转移资产。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民政局未颁发离婚证。甲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分割财产。乙抗辩称双方已达成口头离婚协议,且甲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债务承担争议,且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二审维持原裁定。原告甲提交了双方关于债务争议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主张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乙质证认为录音系非法获取,不予认可。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债务形成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未共同申请发证则离婚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强调了涉外家事案件中隐私保护与证据合法性的平衡,为类似情形下的程序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