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共同债务承担及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张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隐性债务的划分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张某称其签署协议时未充分知晓李某对外担保债务,且子女实际由李某抚养但探视权受阻。该案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权边界及债务承担公平性问题,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债务协商的记载真实性存在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债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误导且对债务情况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李某质证认为电子数据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并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子女抚养现状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法庭释明,认识到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律难度较大,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的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为处理类似涉债务与子女抚养的离婚反悔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