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原告在冷静期内发现其已怀孕,且孕期反应剧烈,急需被告协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协商,遭拒。原告认为,在女方处于孕期这一特殊生理时期,协议离婚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且被告存在隐瞒重大事实之嫌,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权的约定,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双方离婚登记档案以及证明被告知晓其怀孕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被告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拒绝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原告是否处于孕期,以及该特殊情节是否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孕期妇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但维持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后,若一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及对弱势方特殊保护,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但通常不否定婚姻解除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