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时,张某隐瞒已怀孕三个月的事实,双方约定房产归李某,债务由李某承担。李某发现后,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特别是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张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冷静期已过,协议有效。争议焦点在于隐瞒孕期事实是否构成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以及该行为是否侵害了胎儿及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医院孕检报告、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李某在签署协议时不知其怀孕,且李某在得知真相后曾口头同意重新协商财产分割。被告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其已按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双方围绕“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隐瞒孕期对财产分割意愿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获得相应补偿款;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一方隐瞒孕期或哺乳期事实,导致另一方在重大误解下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如实披露关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