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终止。张某认为双方已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合意,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办理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与冷静期撤销权的冲突,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单方撤回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军人配偶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张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双方关于冷静期内沟通的微信电子数据,证明离婚意愿真实且不可撤销。被告李某辩称冷静期内享有任意撤回权,提交撤回申请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二、被告李某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若被告未按期配合,原告有权凭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财产分割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冷静期内单方撤回离婚登记虽程序合法,但法院可通过调解确认实体协议效力,平衡程序权利与实质正义。裁判启示在于,对于已达成真实合意的离婚协议,司法应注重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及当事人信赖利益,防止滥用冷静期制度逃避义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