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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主张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焦点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后,原抚养约定是否因情势变更及监护人履职不当而应被撤销或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二审维持原判。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物证包括:李某酗酒后的视频录像、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暴警告记录。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已改正。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李某抚养的条款,判令婚生子小明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原抚养协议进行司法干预。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适用,警示父母不得以协议形式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