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外籍)与被告(中国籍)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并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反悔,主张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被告胁迫,且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清晰,不存在胁迫情形,且涉外婚姻程序合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民政局存档的电子档案),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其声称受胁迫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翻译件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时的现场录像及双方确认签字的电子回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组织双方沟通,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且登记完成后,离婚效力即告确立。当事人仅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应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或财产纠纷另行解决,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