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乙承担。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恶意转移资产且未如实披露巨额债务,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乙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负,且甲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离婚登记已生效。双方就债务承担及离婚效力产生激烈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原告甲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档案、乙在海外银行流水的视听资料及公证译文,证明乙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资产。被告乙提交了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账册及债权人证言,主张债务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债务归属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乙单方承担的条款无效;双方共同债务由甲承担60%,乙承担40%;乙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甲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但就财产与债务部分按本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协议离婚中,若一方在冷静期或登记后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或虚构债务行为,另一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财产权益保护,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债务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