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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且李某隐瞒巨额债务。张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签订,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过,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涉家暴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证明家暴事实及被告隐瞒债务。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证明,主张程序合法。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有异议,应通过诉讼解决而非直接撤销登记。同时,提示家暴受害人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救济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