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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并办理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并隐匿部分存款。张某发现后,以李某恶意转移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争议,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是否可因一方恶意行为而被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房产证变更记录、银行流水及军人身份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冷静期仅为行政程序阶段,不影响离婚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撤销登记的法定职权及冷静期内的法律效力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双方婚姻关系;但对原告要求直接分割财产的诉求,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恶意行为的审查义务。同时,厘清了行政撤销与民事财产分割的程序界限,对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制度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