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以李某隐瞒重大债务且胁迫签署协议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离婚时未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合意,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已履行完毕。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原告提交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胁迫行为及隐瞒债务事实。被告质证认可录音真实性,但否认胁迫。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共同债务分担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原离婚登记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予以撤销,恢复婚姻关系;2. 双方重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被告李某承担共同债务的60%,原告承担40%;3. 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当事人可寻求司法救济撤销离婚登记。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家事审判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为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