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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曾某某与沈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沈某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证,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诉讼中,曾某某提交多次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证明沈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沈某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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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然而,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被告乙突然失联,未配合完成离婚登记最终确认程序,且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境外资产。原告甲发现后,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包括涉外资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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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23年8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因情绪波动及孕期身体不适,单方面向民政局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双方已共同到场申请为由,未予撤销,并在期满后直接发放了离婚证。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孕期女方权益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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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自己已怀孕,担心离婚后无法保障胎儿权益及自身生活。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办理登记。张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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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双方名下房产未分割,且育有一子由李某抚养,张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张某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李某隐瞒共同财产,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争议,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审查财产状况即准予登记违法。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程序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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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部队任务失联,张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民政局以材料不全为由未予办理,仍向双方发放了离婚证。李某归队后得知此事,认为张某违背诚信原则,且其作为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遂以第三人身份介入,主张离婚登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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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巨额股权收益,且该收益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张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重新析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全部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且张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权利。双方就隐匿财产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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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乙,甲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乙所有,但保留甲对乙继承其境外遗产的期待利益作为补偿。双方经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乙擅自处分该房产并转移资产,甲认为乙违背诚信原则,且协议中关于继承权放弃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继承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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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存在长期隐匿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乙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冷静期届满后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前,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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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8个月,处于哺乳期。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李某诱导下,于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不明。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巨额夫妻共同债务,且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胁迫行为。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到对哺乳期子女的抚养义务,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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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离婚后次日,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银行存款及房产收益,且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张某认为李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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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蒋某诉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承担。离婚后,蒋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巨额财产至亲属账户,导致离婚协议中债务清偿条款显失公平。蒋某主张该转移行为构成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债务分担比例。彭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且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时,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重新分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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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孕期情绪波动较大,李某未充分履行照顾义务,反而催促张某签署离婚协议。2023年7月,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李某单方面撤回离婚申请,但随后又反悔,主张离婚登记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夺抚养权。张某认为李某利用其孕期弱势地位,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离婚合意,且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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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然而,张某在离婚后发现其处于孕期,且该债务实为李某个人赌博所负,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张某认为李某隐瞒债务性质及自身怀孕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处于孕期,且争议核心涉及虚假债务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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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遭受李某长期精神控制及轻微肢体冲突后,被迫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事后,张某收集了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及伤情照片,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能否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撤销已完成的离婚登记,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法律认定及家暴受害者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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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申请领取离婚证,张某未到场确认。双方曾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但李某随后转移财产并拒绝履行。张某认为李某在冷静期未满或程序违规情况下取得离婚登记,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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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张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张某未尽家庭义务。张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李某长期冷暴力且拒绝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甚至存在与他人暧昧通讯记录,构成重大过错。张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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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A(中国籍)与被告B(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原告主张该房产涉及其父母出资及后续还贷,属家庭共同财产,且被告隐瞒了部分涉外资产。原告认为,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且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离婚登记基础事实错误。原告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析产。本案涉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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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无共同债务。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依法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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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以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损害赔偿。张某称李某长期家暴且转移财产,违反军人婚姻保护规定。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出现法定撤销情形,且过错证据不足。双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认定存在根本分歧,张某遂提起再审申请,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追究李某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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