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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然而,张某在离婚后发现其处于孕期,且该债务实为李某个人赌博所负,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张某认为李某隐瞒债务性质及自身怀孕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处于孕期,且争议核心涉及虚假债务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判。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孕期医学鉴定意见,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用及自身怀孕事实;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主张协议已生效。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约定;二、确认涉案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由原告张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隐瞒重大事实(如孕期、个人非法债务),导致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法院可依法撤销相关财产及债务约定。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如实披露关键信息。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