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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孕期情绪波动较大,李某未充分履行照顾义务,反而催促张某签署离婚协议。2023年7月,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李某单方面撤回离婚申请,但随后又反悔,主张离婚登记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夺抚养权。张某认为李某利用其孕期弱势地位,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离婚合意,且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问题,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哺乳期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孕期检查记录、双方沟通录音及财产清单等书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及受胁迫情形。被告李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表,主张程序合法。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鉴于原告处于孕期及哺乳期,被告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充分告知与照顾义务,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双方按调解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及协议离婚过程中,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形式上的离婚登记效力与实质公平,强调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导向,为类似涉孕期离婚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