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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张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张某未尽家庭义务。张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显示李某长期冷暴力且拒绝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甚至存在与他人暧昧通讯记录,构成重大过错。张某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定过错情形,请求判决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联系李某进行调解,但李某以军事任务为由未到庭,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李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过错,坚持维护军人婚姻稳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特别是涉军婚姻中“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兼顾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平衡与公正,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