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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承担。离婚后,蒋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巨额财产至亲属账户,导致离婚协议中债务清偿条款显失公平。蒋某主张该转移行为构成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债务分担比例。彭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且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时,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重新分割的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蒋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决定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再审期间,蒋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彭某在离婚前半年将大额资金转入其母账户,且无合理用途。彭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资金流向与隐匿财产的关联性,结合离婚协议背景,认定彭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生效判决;二、支持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中隐匿部分予以重新分割,相应调整债务承担比例,由彭某承担主要清偿责任;三、驳回彭某的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恶意逃债行为。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应穿透形式上的协议约定,实质审查财产变动真实性,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