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无共同债务。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依法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对全部财产作出终局性安排,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一审。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涉案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李某单方转移。被告李某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起财产分割诉讼的时效性及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