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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以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损害赔偿。张某称李某长期家暴且转移财产,违反军人婚姻保护规定。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出现法定撤销情形,且过错证据不足。双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认定存在根本分歧,张某遂提起再审申请,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追究李某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对婚姻期间银行流水异常变动及伤情鉴定进行了专业分析。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卷宗材料,对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过错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对婚姻过错的补偿;双方确认离婚登记有效,不再主张撤销;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协议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履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具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通过调解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权益救济,为涉军家事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