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遭受李某长期精神控制及轻微肢体冲突后,被迫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事后,张某收集了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及伤情照片,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能否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撤销已完成的离婚登记,涉及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法律认定及家暴受害者的救济途径。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张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包括李某承认施暴的录音及医院诊断证明,用以佐证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完成后,若存在家庭暴力等胁迫情形,受害人可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提示家暴受害者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长期诉讼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