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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其已怀孕的事实,且该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怀。张某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基于双方无子女抚养争议的错误前提作出的。李某在张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张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协议因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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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因目睹李某与异性同事的亲密互动视频(视听资料),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单方面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随后,张某以李某违反军婚保护原则及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索赔。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张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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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张某误以为李某放弃离婚,遂单方面撤回申请并重新提交。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以双方未共同到场为由不予登记。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并撤销之前的协议备案,主张李某作为军人未履行沟通义务,且涉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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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李某所有,但附带条件为李某需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协助张某办理该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系张某前夫遗留份额)。双方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反悔,拒绝配合后续过户,并主张协议已生效。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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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妥善安排子女探视,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争议,情节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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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至亲属账户,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赔偿。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明确,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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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蒋某诉陈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蒋某(中国籍)与陈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陈某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蒋某发现陈某恶意转移资产且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本案系涉外婚姻,涉及离婚冷静期后对协议效力及债务划分的争议,且涉及个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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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未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李某单方领取。张某认为登记程序违法,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未共同到场是否导致离婚登记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与债务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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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通过隐蔽拍摄获取李某与异性频繁深夜通话的视听资料,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反悔离婚意愿。然而,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坚持离婚,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最终一致,民政局拒绝颁发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强调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且李某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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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张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其贡献,要求撤销登记。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并主张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受胁迫而无效。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分割争议,核心在于冷静期届满后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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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李某,存款平分。离婚后三个月,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大额存款行为,遂主张原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称当时因情绪激动未仔细核对账目,且李某承诺事后补签补充协议但未履行。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冷静期已过,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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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任务失联,李某未依法通知其撤回申请,亦未共同申请发证,反而单方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并依据此前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张某履行过户义务。张某归队后得知情况,认为李某恶意利用冷静期制度规避通知义务,且双方并未真正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该登记,并重新协商财产分割。本案涉及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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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且孩子确系张某所生。李某主张,在女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且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及抚养费,严重损害了胎儿及未来新生儿的合法权益。李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由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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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该暴力行为导致其在离婚协议中处于非自愿状态。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行使冷静期内的反悔权,且因受胁迫签署债务承担条款,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划分债务。被告辩称离婚程序合法,冷静期已过,债务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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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但李某在离婚前已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披露该笔财产。张某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发现该隐匿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李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已过冷静期,拒绝返还财产。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后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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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被告乙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境外资产,并试图单方面变更子女抚养权。原告甲发现后,认为被告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部分,并重新析产。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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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误操作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张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遂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李某辩称双方已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已完成,反对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政局在冷静期未满且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的情况下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及涉孕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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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并未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原告主张,被告在冷静期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剪辑了原告与其亲属的私密对话录音,并在社交媒体散布,严重侵害原告隐私权及名誉权,导致原告精神受损。原告认为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遂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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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遂撤回离婚申请。然而,李某伪造张某签字,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强行完成离婚登记。张某发现后,认为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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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该协议系李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张某签署,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提交了录音、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证明李某在签署协议时的胁迫行为及家暴事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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