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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紧急任务失联,张某误以为李某放弃离婚,遂单方面撤回申请并重新提交。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以双方未共同到场为由不予登记。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并撤销之前的协议备案,主张李某作为军人未履行沟通义务,且涉及家庭共有房产析产争议。李某辩称其已尽告知义务,张某单方行为导致程序瑕疵,请求维持婚姻存续状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草稿、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其曾积极履行程序。被告提交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通话记录,证明其非恶意失联。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认定原告单方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行政违法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单方撤回申请的法律效力,厘清了行政登记程序与民事意思表示的界限。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需严格审查双方真实意愿,防止利用程序漏洞损害军人合法权益,对规范离婚登记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