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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并未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原告主张,被告在冷静期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剪辑了原告与其亲属的私密对话录音,并在社交媒体散布,严重侵害原告隐私权及名誉权,导致原告精神受损。原告认为该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录音系原告自行录制,不构成胁迫。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包含私密对话内容的视听资料(录音文件及剪辑版本)、社交媒体传播截图及精神科诊断证明,主张被告行为构成胁迫。被告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否认胁迫事实。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录音取得的合法性及是否足以认定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意撤销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二、被告李某立即删除所有散布的涉及原告隐私的视听资料及文字内容,并在公开平台向原告赔礼道歉;三、双方承诺今后和睦相处,若再次发生严重家庭矛盾,可依法重新协商离婚事宜。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实施侵害隐私、名誉等行为,虽不直接导致离婚登记无效,但可作为撤销登记或认定胁迫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修复家庭关系,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