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该暴力行为导致其在离婚协议中处于非自愿状态。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充分行使冷静期内的反悔权,且因受胁迫签署债务承担条款,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划分债务。被告辩称离婚程序合法,冷静期已过,债务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医院病历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胁迫情形;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证明程序合规。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已完成的离婚登记不因事后发现家暴而自动撤销。家暴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或重新分割财产的依据,但不直接否定已生效的行政登记效力,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效率与实质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