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李某,存款平分。离婚后三个月,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大额存款行为,遂主张原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称当时因情绪激动未仔细核对账目,且李某承诺事后补签补充协议但未履行。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冷静期已过,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生效后,一方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能否直接撤销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承诺补签协议的事实。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行为不影响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撤销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反悔或发现隐匿财产,应通过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主张撤销离婚登记。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厘清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