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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遂撤回离婚申请。然而,李某伪造张某签字,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强行完成离婚登记。张某发现后,认为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争议,核心在于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法院依法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公证处的身份核实视频作为书证,证明李某伪造签字及隐瞒债务事实。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冷静期后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办理登记。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核流程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若视为行政争议)或相关民事确权条款;《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请,且离婚登记必须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对于伪造签字、规避冷静期规定的行为,法院依法撤销登记,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外婚姻中的程序合规性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